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文件
京西发〔2012〕16号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区委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专题会工作制度》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区委全会或者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区委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区委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
(一)研究党的建设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呈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区委常委会、区纪委常委会向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区政府向区人代会的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应按会前准备、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结果确定、形成记录、公开公示的程序实施。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应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决策的实际情况,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草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
第九条 对事关全区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事先要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相关专家论证,听取区委专家顾问团的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民意调查、媒体网络公开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研究重要专项工作时,可以召开区委专题会,经充分讨论酝酿后,提交区委全会、区委常委会决策。
第十一条 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决策议题和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区委常委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列席区委常委会常规议题。经区委常委会确定,区纪委委员及有关人员列席区委全会。
研究事关全区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邀请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列席。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根据议题申请列席,列席人员名单提前公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时,应逐项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重大事项表决逐步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干部任用事项实行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
对讨论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原则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暂不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适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决定具体事项时,与会人员为该事项相关利益人,或与相关利益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做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事关全区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结果,通过正式文件、新闻媒体、党委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讨论的,经请示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作出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区委常委会通报情况。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各区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区委明确一位领导牵头负责。区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区委督查室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落实情况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决策机关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适当调整、中止或者终止。
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整、中止或者终止适用原决策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调整、中止或者终止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委全委会、区委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受到上级党委、区人大、区纪委和党员、群众、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及区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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