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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11〕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确定、评估论证、听证、审查、决策、决定、执行督办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提请区政府决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适用《北京市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项决定、决策作出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范围包括: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调控措施;
  (二)本区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三)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四)本区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五)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详见附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目录)
  第六条  依法属于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提请决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自行依法决策或者决定。
  第七条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相应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行政工作中,日常事务由区长或者主管副区长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据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择优决策。涉及其他主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协调,并将其决策内容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或者区政府有关会议通报。
 
  第三章  评估论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事项提请决策前,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调查研究应当形成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决策风险评估以及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 重大行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决策前,组织评估论证。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有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
  (二)需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的;
  (三)需要进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研究的;
  (四)需要进行安全、环境、交通、人口影响研究的;
  (五)需要进行其他重要影响因素研究的。
  第十一条  评估论证可以径行组织,也可以采取委托或者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并应当形成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意见:
  (一)决策事项;
  (二)受委托人或者参加人员范围、类别、比例;
  (三)形成的意见;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方法;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径行组织评估论证的,应当遴选3名以上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士,组成评估论证组,出具组成人员签字确认并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意见书。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含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评估论证的,应当签订包含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采取征求意见形式评估论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提请决策单位应当通过《北京西城报》、西城网站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对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五条  具有群体性或者对本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事项,提请区政府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会由提请决策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人数。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5人,并且行政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前15日,应当向社会发布包括听证事项、拟作出决策的依据理由、参会规模、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等内容的听证会公告。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重大民商事合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提请决策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提请决策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草案以及基本情况汇报;
  (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可行性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
  (四)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说明以及采纳意见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法制办应当就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操作性作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征求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章  决  策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议题,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在会前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协商,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并签署上会意见后,报区长审定,由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
  遇有紧急情况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急需审议的,由区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
  (二)提请决策单位负责人作说明,解答询问;
  (三)主管副区长应当到会并重点阐述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区政府常务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作文字性修改;
  (三)再次审议;
  (四)不予通过。
  通过、原则通过,作文字性修改的,由区长或者其授权的主管副区长签发;再次审议的,须按程序重新审议。
  区政府办应当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对不同意见须特别载明。
  第二十六条  区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者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的工作。
  区政府专题会议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协调会议或者区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不得替代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决定。
 
  第七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条  落实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主管副区长可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区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制定执行方案,进行工作部署。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西城报》、西城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机关和单位,应当分别组织相关机关和专家,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决定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决策决定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决定失误造成的损失。
  区政府各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异议。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决策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结果与决策决定目的是否一致;
  (二)成本、效益分析;
  (三)是否产生负面影响;
  (四)社会接受程度;
  (五)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决定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决定执行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的建议,由区政府审定。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作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决定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等,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决策档案。档案应当包括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申请上会文件以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涉及审批时限的,提请决策单位报送时应当加以说明,以加快公文运转速度,确保程序合法。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办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紧急公文由专人负责呈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请决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评估论证未经评估论证、应当听证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违法而提交决策,造成决策决定违法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提请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机关和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公开决策的相关信息,或者导致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关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目录每3年调整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区政府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目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目录
 
  一、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事项
  由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由区长签发:
  (一)本区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请示市委、市政府);
  (二)行政区划调整、本区重要的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
  (三)其他需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向区委报告或者需由区委决定事项
  向区委报告或者需由区委决定的事项,均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政府工作报告(送审稿);
  (四)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
  (五)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年度计划;
  (六)区重点项目安排计划;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人口和资源、社会发展和维护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举办重大活动事项;
  (九)街道、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局部重大体制调整方案;
  (十)对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区政府任命的正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十一)其他需向区委报告或者需由区委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关于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和向区政协协商通报重大行政事项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区政府办理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工作情况报告;
  (三)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四)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
  (五)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
  (六)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七)年度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财政预算报告;
  (八)其他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和向区政协协商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关于发展和改革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调整事项;
  (二)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和优化区域发展环境重大措施;
  (三)支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重点企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四)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及重要专项改革方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及重大调整;
  (七)全区旧城保护、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重大措施;
  (八)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或者租赁、购置办公用房等重大行政事项;
  (九)本区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者调整;
  (十)本区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和权限内重大价格调整事项;
  (十一)其他关于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关于财政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本区财政体制改革方案、重大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及区级财政年度决算;
  (三)年度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财政预算报告;
  (四)本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五)设立重大专项资金及其使用方案;
  (六)区财政举借债务及对外担保事项;
  (七)区财政重大追加预算项目(不含政策性追加);
  (八)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类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九)区级财政支出标准的调整;
  (十)其他关于财政的重大事项。
  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区国资委所属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不含被征收);
  (二)区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三)区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投融资事项;
  (四)其他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七、关于城市规划管理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调整;
  (二)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大调整;
  (三)各类专项规划及重大调整;
  (四)区属重要项目的规划选址;
  (五)重点地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其他关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关于国土资源管理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特殊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的相关事宜;
  (二)土地入市交易相关事宜;
  (三)辖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和收购储备涉及的相关重大行政事项;
  (四)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事项的建议;
  (五)其他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关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安排和重大调整;
  (二)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
  (三)旧城区解危排险计划;
  (四)公用事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包括垃圾、公厕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城市建设涉及征收补助、补偿标准等重大问题;
  (六)其他关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关于社会发展
  报主管副区长并区长审批,经区政府会议决定:
  (一)本区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公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
  (四)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
  (五)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六)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七)教育资源调整及相关工作;
  (八)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重要公共设施建设方案;
  (九)本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
  (十)社会救助重要事项决策;
  (十一)加快推进全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以区政府名义与国家、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举办的大型活动;
  (十三)涉及到相邻城区和本区内行政区划调整的事项;
  (十四)与友好城市签订有关协议;
  (十五)其他关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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