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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依据这一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人大常委会指导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室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通报、评议、座谈、调查等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要参加上述活动,这是区人大常委会普遍、经常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

  二、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要邀请代表列席。每次会议邀请10名左右,争取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时,视内容,也可以邀请代表列席。

  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联系各代表联组,指导联组工作,参加联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要按时参加代表联组活动。

  四、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季度召开一次小范围的代表座谈会。一般应事先确定活动的题目告知代表。座谈会主要是听取代表反映,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进行探讨。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要协助组织并参加座谈会。

  五、在区区人大常委会设主任接待代表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值班接待。

    代表提出约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及时安排时间接待。

  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个季度至少安排半天走访代表,了解代表开展活动情况,关心、解决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应随同走访。

  七、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参加各种形式的代表活动中,要听取、征求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介绍常委会的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其它问题,采取邀集代表座谈、走访代表等方式开展联系代表活动,听取代表意见。

  八、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对待代表反映的问题,根据问题内容分别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亲自解决代表反映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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