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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旁听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办法


(2002年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以及《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旁听的案件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旁听分为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集体旁听是指区人大代表有组织地对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个人旁听是指区人大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进行的旁听。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旁听活动,并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区人大代表个人旁听案件,一般应提前向法院预约登记;旁听时,应主动向庭审有关人员出示代表证。

    区人民法院对区人大代表的旁听活动应当热情接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集体旁听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协商制定。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代表联络室负责集体旁听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应将建议集体旁听的案件案由、起诉书简要内容、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公诉案件的公诉人等情况在开庭前10日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旁听案件意见建议表。区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活动后,对庭审活动中审判程序、庭审能力、审判作风、公诉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于旁听后7日内交到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集体旁听的案件,区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由其转交给集体旁听的组织部门及区人大代表。

    第九条  区人民法院对持代表证个人旁听的区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每季度末由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统一整理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区人大代表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的意见、建议,并统一整理,反馈给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应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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