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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6年9月26日西城区第十三届
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5条)
第二章  听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6-9条)
第三章  主要程序和规则(10-22条)
第四章  附则(23-2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能,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或备案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要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要及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听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二章 听取、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规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变更。包括对主要预期目标的指标设置、数量或增长幅度进行的调整,对城市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主要任务做出的调整,新增加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四)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包括对预算进行整体调整或重要的专项调整,新设立专项预留储备金及使用储备金,政府债务等。
  (五)财政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六)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与国内外其他市、区正式结为友好市区或友好区。
  (八)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以全区人民的名义授予区级荣誉称号。
  (十)街道人大代表工作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等事项。
  (十一)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设立选举委员会及换届选举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区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撤销区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四)关于是否许可对区人大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五)接受区人大代表辞职。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决定停止或终止区人大代表的资格。罢免由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职务。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审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项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功能街区建设发展管理情况、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经济结构布局调整情况、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以及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财政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财政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预算的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包括编制部门预算的总体方案,重点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变更的总体情况等。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包括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政府负债管理等。
  (六)国有资产管理及改革情况的报告。
  (七)本行政区内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八)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情况。包括区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危旧房改造、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近中期发展规划等。
  (九)社会事业发展、改革情况。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改革情况,近中期发展规划等。
  (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改革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十二)建设国家级实验区、示范区。
  (十三)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的述职报告。
  (十四)区人大代表议案办理情况。
  (十五)应当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包括区政府工作报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关于计划的报告,区财政年度预算及关于预算的报告(包括关于编制部门预算总体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区法院工作报告,区检察院工作报告,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报告、决议、决定等。
  (十六)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认为应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
  (一)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
  (二)财税改革情况。包括财政体制重大调整、预算口径重大改变以及政府采购、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重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进展情况、税收体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等项工作报告。
  (三)部门预算调整幅度过大的重点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的报告。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包括主要道路建设、重点地区改造方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划方案,拆迁政策重大调整、重点地区成片拆迁方案的实施结果、环境治理重大措施和重点治理结果、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等项工作报告。
  (六)区属学校、医院的设立、新建、撤销、重组方案,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增补、腾退、修缮、利用方案,体育场馆的建设改造利用情况,旅游资源开发、文化产业发展、公共卫生发展等情况。
  (七)区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八)公务员及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人员因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十)税务、工商、交通、规划、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市垂直管理部门重要法规执行情况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十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情况。
  (十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区政府为群众办实事计划及执行情况,区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中重要问题的办理情况,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突出问题的办理情况等。
  (十四)区法院、区检察院关于社会影响较大或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十五)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认为应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听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区法院、区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含派出机关)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更名方案。
  (四)由区政府直接任免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职务变动情况。
  (五)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月份报告。
  (六)区政府负债情况季度报告。
  (七)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主要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在年初确定并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未能预先安排计划的,应当按本规定适时提出,补充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十二条 提出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当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七个工作日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提出议案或报告的主要依据、理由;
  (二)关于议案或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论证、利弊分析,与该项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政策依据;
  (三)明确的方案、措施、步骤、方法等。
  (四)必要时应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第四季度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调整的报告。需要进行专项调整的,可以适时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经过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预先审议。各相关委员会预先审议后,议案、报告的提出单位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各相关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先审议的情况。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主任会议进行预先审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于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凡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的,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后需要做出决定的,应当采取决议、决定、批复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告知有关方面;不需要做出决定的,可以将审议意见写入会议纪要或以审议意见书形式送达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办理,限期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文件并在本区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必要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其所属委、办、局、处等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本规定,越权决定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不真实,执行决议、决定不认真或执行不力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西城区预算监督办法》、《西城区计划监督办法》等关于重大事项的单项规定,就有关重大事项审议的具体内容、办理程序做出详细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应当依据本规定对以往的有关规定做出适当修改,完善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制定的《关于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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