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预算监督办法 (2002年8月12日西城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城区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七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32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4日西城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1-8条)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9-15条)
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16-22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23-28条)
第五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29-35条)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36-43条)
第七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44-52条)
第八章 附则(53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决算;审查和批准关于预算的审计报告;撤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承担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等进行预先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委员会可以参与相关内容的预先审查工作。
财经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顾问参加。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各预算单位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在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前,应当依次提交财经委员会预先审查、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依照本办法对区政府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区政府主管区长和区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草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预先审查,应在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的10日前进行。
财经委员会进行预先审查时,区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预算草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与预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区发展改革、区税务和区统计等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听取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预先审查的报告,并参阅区财政、区发展改革、区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要求;
(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部门预算总体草案;
(五)当年区级税收完成及下一年度税收安排情况;
(六)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
(九)区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安排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五)基本建设、城市管理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政府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
(九)其他支出的安排情况;
(十)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十一)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会议后10日内,区政府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经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以后,结合财政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按大会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预算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适应区域功能定位及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
(二)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实际要求;
(三)预算草案是否满足教育、卫生等法定增长的需要,各预算科目安排是否合适;
(四)预算草案是否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和措施;
(五)预算草案提出的措施与目标、指标和任务是否相衔接,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时,区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以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为基础,集中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报告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意见;
(三)关于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
(四)对实现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和各代表团审议意见,确定关于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提请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草案。修改意见和决议草案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决议草案。大会表决通过决议草案后,即批准预算,同时批准相应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用于发展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进行调整时,区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整体调整方案一般应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专项调整方案可以按需要提出。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专项预留储备金及使用储备金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专项预留储备金的管理情况应随预算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政府债务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直接债务总规模一般应不超过上一年度区级财力的80%,或有债务总规模一般应不超过上一年度区级财力的两倍。
应严格限制债务使用范围。直接债务一般仅用于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危房、危楼“排危抢险”工程;重要的环境治理保护工程;重大的公共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项目等。或有债务一般仅用于区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改造、政府推动的功能街区建设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关于债务的议案时应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当前债务的总体情况及还款方案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或关于债务的议案审查批准10日前,一般应由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或债务议案进行预先审查,并形成预先审查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供审议时参考。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会议听取讨论,并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区政府组织执行。区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的变更。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七)其他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政府债务情况;
(十)上年度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土地出让金等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十三)本区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支出情况;
(十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十五)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情况;
(十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七)预算变更调整情况;
(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九)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情况,财政体制重大调整情况,预算口径重大改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每年7月份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财经委员会应当报告预先审查情况,区审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0日前预先审查区财政部门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月备案预算收支情况,按季度备案政府负债情况。财经委员会应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账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议。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工作报告。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区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区审计部门应当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使用情况的监督。应当审查政府债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可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视察,监督债务的使用情况。区财政局的债务季报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全区各预算单位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综合预算原则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应在全区部署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听取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总体方案。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听取或审议部分重点单位及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财经委员会应在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10日前预先听取或审议相应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并将预先听取审议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供听取和审议时参考。
第三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对部门预算的总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后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随预算草案发至各代表团供代表审议,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有二级预算的预算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部分重点单位及部门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委员会应在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10日前预先听取和审议,并将有关情况报区人大常委或主任会议,供听取和审议时参考。
第四十三条 部门预算经批准以后应按照批准的科目和项目严格执行。确需对部门预算做出调整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数额较大的部门预算调整情况,及时了解调整幅度过大的原因,并选择重点单位调查,必要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第四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政府应当责成区财政部门及时编制决算草案,责成区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四月至六月期间审议和批准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区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做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 对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基本建设、城市管理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七)预算结余、结转情况,上年结余使用情况;
(八)预算外资金收支完成情况;
(九)政府债务新增、使用、还本付息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10日前,对决算草案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进行预先审查。
财经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进行预先审查时,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和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听取区发展改革、区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第四十九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决算草案的预先审查情况,供审议参考。
第五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查区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决算和审计报告分别做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审计报告后的6个月内(一般安排在9月份)听取区政府关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财经委员会备案。区审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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