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有效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宪法、《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来信来访的受理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简称信访部门)受理,并设专人负责信访具体工作。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区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六)依法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条
信访人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反映信访事项,需要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转送有关部门办理。
区人大常委会对涉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直接处理。
第三条 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对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案件提出的信访请求。
(二)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转办、反馈和督办
第四条 信访人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由信访部门受理。
信访人来访,由信访部门统一接待;需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室、委参与接待或办理的,按照常委会有关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部门联系。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信访请求、内容摘要等信息,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呈报常委会主管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指定部门和承办人办理并答复,信访部门备案。
(二)属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转送相关机关处理,由办理机关答复信访人,可以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三)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室、委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领导汇报,领导批示后,由信访部门登记并按批示意见转送指定部门或专人办理,信访部门负责督办。
(四)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收到信访件并作批示的,由信访部门登记后按领导批示转送指定部门办理,信访部门负责督办。
第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交办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区人大代表信件及其他需要承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登记后附函交办,督促承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向承办单位交办信访事项的函件内容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信访诉求,需要承办单位反馈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时限。
第八条 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的,一般要求60个工作日内反馈;特殊、紧急信访事项,交办部门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限时反馈。
第九条 承办单位逾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交办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商、协调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十条 对于信访人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从事信访活动中出现的违反信访秩序的情况,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分别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公安部门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信访信息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的重点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建设方面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通过《人大信访情况通报》等形式定期反映,经办公室领导审阅后报常委会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根据常委会工作要求,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信访信息、综合分析及建议。
第四章 信访信息工作与调查研究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信息沟通。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通报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当按照西城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要求,定期或及时向西城区人民内部矛盾排查化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信访情况。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要深入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信访工作的方法和规律。
第五章 信访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信访协调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负责召集。信访协调会议主要工作内容:听取信访部门对有关重要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协调督办信访部门直接受理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研究协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提出做好机关信访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信访协调会议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的时间、内容,由信访部门提出,报常委会主管领导审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信访部门督促落实。
第六章 信访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三)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信访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
(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八)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为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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