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区法院和区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人大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出和确定议题计划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对重点议题组织专项工作评议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从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中,选择一项或二项关系全局、关系民生的重点工作,组织代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 第三章 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或初步审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委员和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或初步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联络室整理提出;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办公室整理提出,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整理提出。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下旬提出次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提出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议题建议应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理由、重点和时间安排。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关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
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以及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等。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区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动员会,对工作进行部署。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建议和实施方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并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于会后5日内将实施方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区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评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般应于常委会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半月前报送专项工作报告(初稿),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送发全体代表。
第十条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组织本联组代表开展相关活动: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工作情况;
(二)根据专项工作的特点,组织代表视察、调研或召开座谈会,听取选民、驻区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召开专项工作评议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四)按照自愿报名与联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选2至4名代表参加常委会有关视察活动,列席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的会议。
各街道人大代表工委办公室及时将代表、选民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汇总整理,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将评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或初步审议。
第十四条 视察、专题调研或初步审议结束后,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供参考,并将视察、专题调研或初步审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由其办公室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及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的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各联组推荐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决议送发“一府两院”,通报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由主任会议决定,形成审议意见书。
审议意见书由常委会办公室送交“一府两院”办事机构,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研究处理结果或某些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一府两院”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或常委会委托有关委员会,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跟踪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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