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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8年1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提出执法检查议题和实施方案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以下职责分工,一般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代表联络室整理提出;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室整理提出,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整理提出。
  (六) “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由办公室整理提出。
  议题建议应当包括检查项目、理由、检查重点等内容。
  第三条  主任会议对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议题建议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市、区联动的工作要求,确定执法检查项目,由有关工作机构制定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检查组组成和分组情况、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步骤和方式、检查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通过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区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执法检查的项目及实施方案,并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组织执法检查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长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在正式开展执法检查前,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部署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检查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做好执法检查的准备。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各组检查情况应分别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送交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可以采用询问、座谈、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执法检查方案,组织新闻媒体适时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报道。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由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研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一般应于常委会举行会议15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和相关材料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办公室应于举行会议7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有关工作机构通知执法检查组成员列席常委会会议,通知“一府两院”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书,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一府两院”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告研究处理结果或某些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一府两院”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或常委会委托有关委员会,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跟踪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主任会议。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执法检查报告后,连同常委会审议意见应在两个月内通报被检查的市级垂直领导的机构,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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