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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试行办法


(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
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四)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在《北京市西城人大常委会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上刊登,发送区人大代表、西城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区属各单位、各社区居委会,放置到西城区信息公开场所。
  (三)以消息、通讯等形式在《西城人大》刊物、《北京西城报》或其它新闻媒体上刊登,《西城人大》刊物发送区人大代表、西城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区属各单位、各社区居委会,放置到西城区信息公开场所。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区人大常委会对上述报告的审议意见或作出的决议,在审议意见书发出或决议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或常委会会议听取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常委会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举行常委会会议一至二次后,应及时编印《公报》。《公报》和《西城人大》刊物刊印后,十个工作日内发送完毕。
  (八)需要在《北京西城报》等媒体上刊登的内容,应于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稿件和照片。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主责,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
   (一)在区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的文本,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催促把关,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网络维护人员负责上传至门户网站、区政务办公网。
   (二)在《公报》上刊登的文本,由办公室汇总编辑,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后编印。《西城人大》刊物由编辑部负责编印。
   (三)在《北京西城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文本,由研究室初审,经区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新闻媒体。
  (四)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大常委会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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