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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1992年3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2年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议题的范围及提出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西城区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题的范围及提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关系西城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听取、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西城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及执法检查情况;
  (二)西城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四)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和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具体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西城区预算监督办法》等单项文件作出规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以及各室委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于年初确定为常务委员会当年会议议题计划。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者有关室委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者有关室委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
  第八条 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的、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议题,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出。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时间、建议议程等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议题前,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体,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议题所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或座谈。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者有关室委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议题前,应当对议题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或者初步审查、审议,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及时进行汇总,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视察、专题调查研究或者初步审查、审议的情况,应形成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所涉及的机关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室委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议案文本、相关参阅资料等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正式通知、有关会议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做好审议的准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为基础,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安排好其他工作,保证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各室委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由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各室委及各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建议或代表本人的申请安排确定。
  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发言或者提出询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时,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听取提议案机关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所涉及的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的办理报告时,办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议题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向会议报告委员会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专题调查研究、初步审查或审议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向会议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拟任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考察情况,并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介绍。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职案、罢免本区选出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案、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案时,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提出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提出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提出申诉意见或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口头或者书面答复的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后,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可以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室委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办理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当积极发言,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三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通过公报、网站及《西城人大》、《北京西城报》等方式,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案办理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公布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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