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的决定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室委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及旁听人员。
(二)研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的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初确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三)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报告。
(四)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有关室委征求意见,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时间。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室委拟定决议、决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
(七)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室委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关于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报告,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九)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研究审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书,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
(十一)研究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研究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方面的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提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有关代表的辞职、补选、罢免等事宜,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四)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讨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等事项。
(十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各室委正职的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各室委副职的任免。
(十七)研究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各室委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主任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有关报告机关应当在召开会议的十日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或者有关室委征求意见。有关报告机关在召开会议的七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各项报告一般应由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在会议召开的五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及有关报告等材料送达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会议听取、研究的主要文件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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