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议案办理报告时,提出的重要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一般应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审议意见书一般应包括对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或报告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和研究处理期限等内容。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其它意见,可作为审议意见书的附件,供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时参考。”
三、增加1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重要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有关工作机构修改后,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并根据区委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以下各条顺序往后依次顺延。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审议意见书定稿后5个工作日内制文并经其主管主任签发后送达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同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相关单位。”
五、将第七条修该为“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书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区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应由主要负责人批办。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一般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确因特殊原因,某些审议意见难以落实或不能如期报告研究处理结果,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应安排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催收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按照相关工作主管主任的意见,安排列入主任会议议题。”。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有疑问或不满意时,可依法进行询问或质询。”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
(2008年8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依据监督法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议案办理报告时,提出的重要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一般应形成审议意见书,交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
二、审议意见书一般应包括对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或报告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和研究处理期限等内容。审议过程中提出的其它意见,可作为审议意见书的附件,供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时参考。
三、审议意见书由承担该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并参考有关委员会初步审查或审议的相关意见起草,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并经主管主任审核。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时的,需经主管主任同意。
四、审议意见书初稿由主管主任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按照主任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审议意见书进行修改,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主管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重要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有关工作机构修改后,要及时向区委报告,并根据区委意见进行调整或修改。
六、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审议意见书定稿后5个工作日内制文并经其主管主任签发后送达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同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抄送相关单位。
七、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书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区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应由主要负责人批办。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一般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确因特殊原因,某些审议意见难以落实或不能如期报告研究处理结果,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应安排相关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八、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催收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按照相关工作主管主任的意见,安排列入主任会议议题。
九、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有疑问或不满意时,可依法进行询问或质询。
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区政府、区法院或区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报区人大代表,并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