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 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
(四)区人民法院院长;
(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三)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
(五)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八条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区长、副区长的集体宣誓,由区长领誓;区人民法院院长单独宣誓。
第九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机关负责组织的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