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 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健全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为遵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对区级预算调整和区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对区级决算草案、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和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初步的审查。
第三条 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合法、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制度完善相结合,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依法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成立预算监督代表小组,参与财经委员会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监督顾问,参与财经委员会相关的预算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贯彻预算法、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预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区级预算、区属各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支出预算安排、政策执行、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管理及经营利用等重点事项开展绩效审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问责。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征求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建议,形成监督合力。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预算的初步审查是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财经委员会按照法定、规范、有效的原则,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相关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督促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修改和完善区级预算草案的制度。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区级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查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听取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区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本区下一年度财政支出政策要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本办法中的重点支出是指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区年度重点工作在区级支出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或者涉及民生的重点事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在区人民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的数额较大且涉及到全区重点工作的项目。
具体项目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在当年政府投资计划预算安排中确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预算的初步审查。重点就预算安排中相关部门的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预先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纳入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反馈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落实。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应当包含下一年度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上级有关单位、部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 市区财政体制、区街财政体制情况的说明;
(三)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区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四)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六)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七)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分别按预算科目列示清单,同时应当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八)区级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情况;
(九)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财税政策重点、本区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收到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后,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供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时参考。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评估。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会议,供委员审议时参考。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区人大预算监督代表小组代表、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国资、商务、统计、金融办、产业发展、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对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选取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开展专题审议。被审议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其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落实了党中央就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二)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支出预算总量的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能够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政府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科学预测,预算收入的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可行;
(四)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其中用于对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补贴、奖励等支出,应当明确列示说明;
(五)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是否能够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能够保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需要。项目编制是否细化,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部门预算是否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部门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是否相匹配;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是否得到应用;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等;
(七)其他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合理、细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中是否全面、详细地报告了债务情况;隐性债务是否明确列示说明,是否能够做到各类隐性债务只减不增;
(九)财政转移支付是否能够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能够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安排预算,并在预算批准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等;
(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是否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通过综合分析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5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预算草案变化的情况。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情况;
(三)市区财政体制变化、区街财政体制执行的情况;
(四)预算的公开情况;
(五)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六)预算支出进度情况;
(七)重点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情况;
(十)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一)区级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二)债务的使用情况;
(十三)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情况;
(十四)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会议材料。
财经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会议材料。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单个重大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调增或者调减30%以上的,区政府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相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将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经批准,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按照第三条第二款项规定要求,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与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建立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政府投资计划发生项目、数额变化的;
(四)需要举借债务的。
对于事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区政府应当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预算支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需要动用滚存结余平衡预算的,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相关变动情况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会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二十九条 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在预算调整报告中说明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核定的举债的总规模;
(二)本次举债的具体数额、项目及预期绩效目标;
(三)债务的还款来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和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国资、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和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会议材料。
第三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区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依据及原因;
(二)调整的项目和数额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其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区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区级决算草案、决算报告,以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编制的区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较大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区级决算草案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情况。重点反映专项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召开会议,对上一年度区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查会议举行前,听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区级决算情况和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级决算草案及报告;
(二)关于区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说明;
(三)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汇编及相关绩效评价报告;
(四)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情况;
(六)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的绩效情况;
(七)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及绩效情况;
(八)其他关于决算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区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对区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的主要情况;重大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收入、支出安排、债务规模等与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要求的一致性情况;
(四)政府预算收入执行,依法征收,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六)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资金结余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落实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举借债务的规模、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二)区级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三)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区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区级预算部门的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
第三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区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草案时,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区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区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在批复区级部门决算后30日内,将批复情况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年底前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重点整改部门、单位清单。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审计及重点整改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2日西城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0月24日西城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西城区预算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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