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
机构职责

机构职责(区文旅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文化、旅游以及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以及文物事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本区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旅游设施建设。立足首都核心区,参与国家和北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本区文化、旅游对外宣传和推广活动,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负责制定本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落实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本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
(五)指导、推进本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七)负责拟订本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保护单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老城历史文化保护与复兴工作。指导博物馆工作。
(八)统筹规划本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文物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的发展。
(九)指导本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在区委宣传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管理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协调推进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建设。代为管理区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十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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