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发〔2019〕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 目录(2019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9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2019年版)
说 明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办、区人防办、西城公安分局、区烟草专卖局等部门依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以及西城区实际情况联合对《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适用范围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在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的前提下,《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全区、重点街道(什刹海街道、西长安街街道、大栅栏街道、新街口街道、金融街街道、椿树街道、月坛街道)和重点街区三个层面,全区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执行;重点街道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区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重点街区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区和重点街道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管理使用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区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办、区人防办、西城公安分局、区烟草专卖局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为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四)《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五)《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
(适用于西城区行政范围内)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建筑业 | 注册地在中心城区,不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禁止新增加或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吸收建筑业资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企业生产环节不在中心城区的除外;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并已签订工程合同和合作协议的除外:已取得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资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调整期限内的除外)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
批发和零售业 | (51)批发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5161)煤炭及制品批发 禁止新建和扩建(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除外) |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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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零售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设施 禁止市场内经营主体的新增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周边100米内新建烟、酒的批发、零售 禁止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商业设施 禁止使用直管公房新建、延续、变更食品经营主体(由禁限目录联席会议确认不属于直管公房转租转借清理整治范围的除外) 限制设立小食品经营主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的除外) 禁止新建和扩建: (526)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中未列入相关专项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5296)生活用燃料零售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经区政府批准进行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资源整合的除外) 煤炭及制品零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除外) 禁止新设立: 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除外) |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物流仓储设施(符合相关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节点、再生资源回收仓储、服务居民生活的末端配送网点除外;(5951)谷物仓储中的商品粮仓储除外) |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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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邮政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6010)邮政基本服务(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机要通信处理场所、纳入相关规划的邮件处理场所除外) (6020)快递服务(符合相关规划的快递处理场所和承担快递寄递、便民服务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 ||
(61)住宿业 | 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 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 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从事住宿业 禁止新增住宿业(由禁限目录联席会议会同街道认定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除外) |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住宿和餐饮业 | (62)餐饮业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 禁止未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相关经营 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 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 禁止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房屋规划用途于2015年8月24日前明确为“商业”或“餐饮服务”的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的便民商业设施除外;特定区域除外,特定区域指:金融街、金融科技示范区、西单商圈、大栅栏商圈) 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 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食品半成品或成品全部来自于中央厨房或者食品制造企业的除外;经营单一品种的除外) 禁止新建、扩建美食城(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夜间经济除外) 限制综合体用于开办餐饮的面积不超过总体经营面积的40% 禁止使用直管公房新建、延续、变更餐饮企业(由禁限目录联席会议确认不属于直管公房转租转借清理整治范围的除外) |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区房管局、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防办、 西城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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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禁止新建和扩建: (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 |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金融服务办 |
(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 (6591)呼叫中心 |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房地产业 | (70)房地产业 | (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禁止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住宅类项目(棚户区改造、危房及老旧小区改造、文物保护区改造除外);禁止新建酒店、写字楼等大型公建项目 (7030)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从事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市场主体,禁止新增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业务经营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除外 (7040)禁止新设立:房地产租赁经营中的集中办公区(《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的经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集中办公区除外)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区房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2)商务服务业
| (7211)企业总部管理中,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严控新设立或新迁入市属国有企业总部,严控市属国有企业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实施重组的企业除外) 禁止新设立: (7223)市场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对城市运行及民生保障发挥重要作用的市场主体除外) (7243)社会经济咨询中,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从事教育咨询的市场主体,禁止新增教育咨询业务经营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除外 禁止新建: (728)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中的展览类设施 (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国家认定的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规划及相关要求的除外) 禁止新增: (7291)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除注册在西城区的旅行社总社以及北京市4A级及以上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外) | 区教委、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国资委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 禁止新设立: (7540)创业空间服务中的集中办公区(经国家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空间服务机构除外) | 区市场监管局 |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0)居民服务业 | (8010)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通用要求的家庭服务 (8030)洗染服务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服装干洗 (8040)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理发及美容服务 (8051)禁止新建、扩建、新设立洗浴服务中的高档洗浴场所 (8080)禁止新建和扩建殡葬服务 | 区民政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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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811)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色漆使用水性漆且喷漆和喷枪清洗环节密闭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机动车维修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机动车维修 (813)家用电器修理 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经营规范要求的家用电器修理 |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教育 | (83)教育
| (8336)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不再新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不再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规模 不再新增占地面积 不再增加建筑面积 (8342)成人高等教育: 不再扩大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的面授教育规模 不再新增招收京外生源为主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办学功能 (839)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 不再新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不再扩大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的在京面授教育规模 |
区教委、 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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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立托儿所、幼儿园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84)卫生 | (841)禁止新设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仅提供对内服务的门诊部、诊所以及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举办的中医诊所除外);不再批准增加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量和建设规模(现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原址翻建且不增加编制床位总量和地上建筑面积的除外) |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防办 |
(85)社会工作 |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 |
门 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9)体育 | 禁止新建和扩建: (8930)健身休闲活动中的高尔夫球场 |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防办 |
(90)娱乐业 |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立游乐厅、儿童活动场所、网吧 禁止新建和扩建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棋牌室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95)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非紧密型行政辅助服务功能,包括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培训机构、学术类社团、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 | 区委编办、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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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
(在执行目录(一)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西城区重点街道)
门类 (名称) | 大类 (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批发和零售业 | (52)零售业 | (5238)自行车零售 禁止新建和扩建电动自行车销售点 (5243)图书、报刊零售 禁止新建和迁入报刊固定零售摊点 |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烟草专卖局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0)邮政业 | (6020)快递服务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
住宿和餐饮业 | (62)餐饮业 | 限制新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不得拆分)的餐饮企业(自制饮品、糕点类食品制售除外) (6233)酒吧服务 禁止新建和扩建(仅限什刹海街道区域内)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房管局、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防办、 西城公安分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1)租赁业 | (7111)汽车设备租赁 禁止新建和扩建汽车租赁服务 |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国资委 |
(72)商务服务业 | (7291)禁止新增旅行社分社和门市部(仅限大栅栏街道和西长安街街道) | 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
重点街道:什刹海街道、西长安街街道、大栅栏街道、新街口街道、金融街街道、椿树街道、月坛街道
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三)
(在执行目录(一)、(二)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西城区重点街区)
门类(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城市管理委 |
批发和零售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特色实体书店除外)
|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烟草专卖局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
住宿和餐饮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房管局、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防办、 西城公安分局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金融服务办 |
门类(名称) | 管理措施 | 主管部门 |
房地产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区市场监管局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国资委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市场监管局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民政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委、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防办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防办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区委编办、 区民政局 |
重点街区:西长安街(府右街路口以东)、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大宴乐胡同、南长街、人民大会堂西路、石碑胡同、府右街、文津街、西安门大街、西黄城根南街、灵境胡同(西黄城根南街路口东段)、织女桥东河沿、东安福胡同、光明胡同
注 释
一、在途项目
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
二、改造升级项目
指通过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结构优化、绿色化改造、智能制造改造、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新增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扩建项目
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商品交易市场设施
指为商品交易有形市场提供经营场所的设施。
五、小食品经营主体
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含)60平米,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的零售经营者。
六、邮政营业场所
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即: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投递部等。
七、邮件处理场所
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处理活动的场所。
八、文化主题旅游饭店
指以某一文化主题(依托某种地域、历史、民族文化的基本要素,通过创意加工所形成的能够展示某种文化独特魅力的思想内核)为中心思想,在设计、建造、经营管理与服务环节中能够提供独特消费体验的旅游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要符合《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标准要求。
九、精品旅游饭店
指地理位置优越、设计风格独特、文化内涵丰富、品质精良、运营专业的小型精致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要符合《精品旅游饭店》(LB/T 066-2017)标准要求。
十、美食城
美食城是指在同一经营场所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档口形式进行加工制作,以美食城名义统一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十一、单一品种
指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制售类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制售(限主食制品)、热食类制售(限熟肉制品)、热食类制售(限豆制品)、热食类制售(限糖果制品)、冷食类制售、生食类制售、糕点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项目中的一种。
十二、创业空间
指顺应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业创新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主要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基地等。
十三、高档洗浴场所
指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十四、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规范及办理规定
行业标准规范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28841—2012)等。对于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连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门店,依据本市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
指由国家和本市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评选的“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
十六、特色实体书店
特色实体书店是指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要经营业务,定位清晰、内容独特、服务新颖、风格与众不同的实体书店(或体验店)。特色实体书店的面积应大于200平米,主营业务经营面积不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