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7〕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7〕65号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
【申请条件】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或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办理材料】
一、社保卡(政府部门核发,纸质)(1份)
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申请人自备,纸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申请人自备,纸质)
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申请人自备,纸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申请人自备,纸质)
四、收费票据(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五、处方底方(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六、检查、药品、治疗费用明细(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七、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提供: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或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或《急诊诊断证明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八、报盘文件(申请人自备,电子版)
九、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十、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政府部门核发,纸质)
(二)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三)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
(四)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申请人自备,纸质)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四层医保中心
【申报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每月1日至20日接收单位申报的材料。当年发生的费用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20日前。
【咨询电话】
66007070
【办理流程】
交接:综合受理科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按照要求审核、登记后转交手工报销科初审岗。
初审:初审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初审岗签字并将申报材料转复审岗。初审不通过,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复审:复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签字后转录入岗,复审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初审岗。
录入:录入岗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将数据录入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审批表》和申报材料一起转结算岗。
结算:结算岗完成结算后将材料转支付岗支付。
支付:支付岗完成支付后,打印《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手工报销支付医疗费用通知单》。将《支付通知单》转社保中心基金科,将申报材料转档案管理岗位归档。
归档: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