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关于做好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40号
《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京医保发[2018]40号)
【申请条件】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报盘文件;
5.《急诊诊断证明书》;
6.收费票据;
7.处方底方;
8.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10.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
(2)外伤需提供受伤说明并加盖单位章。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四层医保中心
【申报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每月1日至20日接收单位申报的材料。当年发生的费用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20日前。
【咨询电话】
66007070
【办理流程】
交接:综合受理科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按照要求审核、登记后转交手工报销科初审岗。
初审:初审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初审岗签字并将申报材料转复审岗。初审不通过,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复审:复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签字后转录入岗,复审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初审岗。
录入:录入岗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将数据录入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审批表》和申报材料一起转结算岗。
结算:结算岗完成结算后将材料转支付岗支付。
支付:支付岗完成支付后,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将《支付通知单》转社保中心基金科,将申报材料转档案管理岗位归档。
归档: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