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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基础编码:0100159999

实施编码:110102000000000037815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4、[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5、[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6、[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条内容: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8、[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法条内容: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关联权利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编码    职权类型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B1300800 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业务主管部门:市环保局

是否拥有子项:有子项

 


子项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基础编码:0100159002

实施编码:110102000000000037815100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实施机关: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实施主体: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工业项目;输(送)变电工程、核与辐射项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项目、移动通信基站项目除外)。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2.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或年产10万吨以上金属铸件的金属制品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除单纯混合或分装以外的石化、化工。 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末等电子专用材料。 4.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药制造。 5.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年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属原汁生产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6.民航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7.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8.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 三、机密工程。 四、环境影响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此前审批权限已下放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防洪工程、城镇河湖整治、专科防治等建设项目除外)。 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除外)。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直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是否固资事项: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环保局窗口

咨询电话:010-82141571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环保局窗口

申报网址:http://www.bjepb.gov.cn/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西城区综合服务中心;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所在窗口:266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12369

投诉电话:12369

是否公示:

填报人:马殊琼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82141571

办理处(科)室:西城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涉及电磁、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辐射科)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附电子版)(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电子版)(原件2份) (3)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合同(附电子版)(复印件1份) (4)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原件1份)

3、 (1)列入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或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2)列入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明确核准机关的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 (3)列入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 (1)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用地为招拍挂的:提交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 (3)用地为协议出让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用地为自有土地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建设相关)(复印件) (5)利用现有构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属于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 (1)取得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颁发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营业执照(投资方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或法人证书(投资方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方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提交总量指标意见(相关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原件)

上述电子文档均按审批级别通过市级或区级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涉密项目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文件一份,不提供电子版。 区县项目按各区县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受理条件: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办理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必须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告知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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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查询途径:通过咨询电话82141571查询。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5年

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文书编号格式:西环审[xxxx]xx号

文号启用时间:

样例有效期: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是否立项:

子项名称: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基础编码:0100159001

实施编码:110102000000000037815100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实施机关: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实施主体:西城区环境保护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工业项目;输(送)变电工程、核与辐射项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项目、移动通信基站项目除外)。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2.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或年产10万吨以上金属铸件的金属制品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除单纯混合或分装以外的石化、化工。 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末等电子专用材料。 4.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药制造。 5.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年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属原汁生产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6.民航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7.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8.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 三、机密工程。 四、环境影响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此前审批权限已下放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防洪工程、城镇河湖整治、专科防治等建设项目除外)。 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除外)。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直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是否固资事项: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环保局窗口

咨询电话:010-82141571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环保局窗口

申报网址:http://www.bjepb.gov.cn/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 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西城区综合服务中心;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所在窗口:266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12369

投诉电话:12369

是否公示:

填报人:马殊琼

填报人联系方式:010-82141571

办理处(科)室:西城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科(涉及电磁、电离辐射的建设项目:辐射科)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纸质及电子文档)(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附电子版)(原件2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电子版)(原件2份) (3)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合同(附电子版)(复印件1份) (4)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原件1份)

3、 (1)列入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或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2)列入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明确核准机关的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 (3)列入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 (1)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用地为招拍挂的:提交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复印件) (3)用地为协议出让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用地为自有土地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5)利用现有构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属于租赁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 (1)取得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颁发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营业执照(投资方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或法人证书(投资方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方的;加盖投资方公章)(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提交总量指标意见(相关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原件)

上述电子文档均按审批级别通过市级或区级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交。涉密项目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文件一份,不提供电子版。 区县项目按各区县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受理条件: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办理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必须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4、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必须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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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查询途径:通过咨询电话82141571查询。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时限:5年

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文书编号格式:西环审[xxxx]xx号

文号启用时间:

样例有效期: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是否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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