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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

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

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

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

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本会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

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

、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

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

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

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

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

进典型。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

议。
   (二)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

、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
   (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和社会事务。
   (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

、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

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

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

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

,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和调处劳动争

议。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

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

工会活动。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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