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答: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此次政府共提出了三项措施:凡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可以按企业实际待岗人数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待岗转岗技能培训的,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培训补贴。
2.困难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答:这次政府支持的困难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企业: (1)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一年以上缴费义务; (2)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3)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4)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3.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的申请及审批? 答: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向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下达批复。补贴资金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企业应在补贴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公示享受补贴的人数和资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4.企业申请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初次申请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 (2)待岗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3)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7)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9)企业声明。
5.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答: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是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确定的,每人每月为562元。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缴费基数按企业提出申请之日上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6.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批和补贴期限? 答: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7.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能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资性岗位补贴,服务型企业还能享受到减免税政策。
8.社会保险补贴、工资性岗位补贴以及税费减免标准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补助20%、1%和9%(目前每人每年补贴为7176元),补贴期限3-5年。 工资性岗位补贴为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期限3-5年。 每招用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免税4800元。减免期限为3年。
9.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什么条件就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答: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合同期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工资性岗位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