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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8-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树立信心、加快发展、提高抗风险能力,保持区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服务机制。组建西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促进西城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研究整合区政府部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服务职能,构建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网络,重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以融资服务机制为支撑的金融服务平台。
(二)搭建服务平台。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对于公共服务平台的政策规定,建设1000平方米的区级公共服务窗口平台,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包括信息、投融资、技术、创业、培训、管理、法律、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服务平台要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积极承担区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反馈信息。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三)财政资金支持。设立西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通过贴息、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出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税收优惠支持。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纳税工作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指导。健全服务监督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及时公正解决中小微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五)政府采购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健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型微型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逐步提高采购中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共同体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招标。
三、切实解决融资困难
(六)提升金融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金融资源优势,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特点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个性化金融产品、提供投融资综合解决方案,满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中小微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七)拓宽融资渠道。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有关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创新融资产品。强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规范改制,培育和支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强为企业的服务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
(八)推进信用信息服务。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应用机制。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应用,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培育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推广中小微企业信用报告及相关信用产品,构建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加快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
(九)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技术创新要素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集聚流动。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开展技术合作,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参与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区域内研究机构筛选可转化和可产业化的科研成果。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中小微企业聚集,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十)支持协同发展。强化优势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区域总部经济优势,支持中小微企业与总部经济之间建立以产业链为依托的紧密协作关系,促进大中小微企业间的良性互动。鼓励支持大企业通过协同研发、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向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市场支持。
(十一)引导集聚发展。在符合产业聚集的区域,建设配套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推介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提供服务。加强功能街区综合能力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强业态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推动不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产业有序转移,为符合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入驻和发展做好空间储备。
(十二)实施品牌发展。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创建自主品牌,争创名牌产品。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中小微企业积极探索品牌化经营和特许连锁经营,力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连锁企业集团。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文化内涵,传承发展特色,加强知识产权、文化遗产和技艺等保护工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落实中央及北京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部分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完善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微企业经济负担。
(十四)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利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到境外开展技术、产品等并购业务,贯彻落实北京市有关规定,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范围。搭建展览展示平台,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交流和协作配套,为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做好服务。
(十五)提升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家信息中心等国家级信息平台优势,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培训工程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生产、管理、营销和服务水平。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管理、电子商务普及。积极落实北京市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建设网站、开展网络营销和培养互联网营销领域专业人才。
(十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培训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息化管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市场开拓、小企业会计准则、劳动关系等系列主题培训,实现信息化培训全覆盖。建立由企业家、创业者、专家学者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家队伍,为创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搭建就业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新毕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
六、强化协调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工商联、西企联、个私协等协会的平台作用,形成良好的政企沟通交流机制。
(十八)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使之成为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宣传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平台。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增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信心。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息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运行分析,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中小微企业发展数据和年度发展报告,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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