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 备注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财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10年8月12日 | |
项目内容 | 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专项资金 | |
支持方式 | 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 |
申报条件 |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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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 申报单位执申报申请、可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单位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财政局申报;区县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 |
申报时间 | 每年11月底前 | |
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 北京市财政局 010-8383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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