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区县担保合作机构开展的联合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使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县联合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担保公司”与各区县合作机构开展的联合担保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首创担保公司签订联合担保业务框架协议并据此开展各区县担保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四条 首创担保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部(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管理部”)负责合作机构授权额以内项目的审批、授权以上项目的评审,及对合作机构进行风险总控管理。
第五条 合作机构管理部设立合作机构专管联络员(以下简称“专管联络员”),负责受理合作机构审批或推荐的担保项目,复核或评审项目,协助风险管理部为客户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协助合作机构对在保项目进行监控,配合合作机构和风险管理部进行代偿后的追偿工作。
第六条 首创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风险管理部”)对合作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培训服务,为企业办理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手续并确保法律手续的完备性,以及负责逾期项目的管理和代偿项目的确认、追偿和法律诉讼工作。
第七条 首创担保公司合作机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工作是在首创担保公司与合作机构根据授权限额,分工负责,由区县合作机构与首创担保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部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章 合作机构项目的评估、审查
第一节 合作机构担保项目基本条件
第八条 合作机构担保企业基本要求:(对小额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及融通仓项目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并已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原则上持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4)无逾期还贷及欠息、未按约定分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
(5)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盈利有效益,具备按期还款的能力。
(6)按规定可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操控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须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担保申请企业,经核实后不予担保:
(1)弄虚作假、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高层管理人员有涉嫌犯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条 合作机构担保项目额度:
(1)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
(2)对单个项目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
(3)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0%。
第二节 合作机构担保项目评估、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自主审批(授权额以下)的项目由合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有关基本条件自主审批,由合作机构负责项目受理、评审、制定并落实反担保措施,出具评审报告书。对认定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将完整、齐备、真实、符合填报要求的企业申报资料和评审报告书报首创担保公司备案,由合作机构管理部按照《首创担保公司合作机构授权额以下项目审批管理流程》进行项目复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推荐(授权额以上)的项目由合作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确保企业上报资料的完整、齐备、真实、符合填报要求,并将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项目资料和推荐意见书报送首创担保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部。由合作机构管理部按照“风险防范、快捷高效、全面细致”的原则,按照首创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全面评审,设置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出具评审意见转风险管理部审查。由风险管理部依据《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项目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范》进行项目风险审查,通过后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担保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出具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依据《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区县联合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合作机构授权额以下项目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对于授权额以下项目应确保企业报送的资料完整、有效、真实、符合填报要求,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1) |
《委托担保申请书》及企业自拟的担保申请 |
(2) |
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
(3) |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
(4) |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
(5) |
贷款卡号密码及近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 |
(6) |
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
(7) |
公司章程复印件(须有工商局备案章) |
(8)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
(9) |
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 |
(10) |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 |
(11) |
董事会或股东会向首创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决议 |
(12) |
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 |
(13) |
公司财务情况及年报、近期报表编报说明 |
(14) |
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 |
(15) |
反担保措施有关资料。如抵、质押相关资料,第三方担保企业资料,个人连带担保等相关资料,具体参照风险管理部关于各类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要求。 |
(16) |
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产品介绍等复印件。 |
(17) |
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经理签署的客观、真实性承诺书。 |
(18) |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的与申请担保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