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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刹海商会章程


 什刹海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什刹海商会是在西城区工商联指导和什刹海街道工委领导下,由什刹海地区工商界人士组成的民间团体和商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循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团结什刹海地区广大工商企业界人士,繁荣市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会员企业自身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塑造什刹海历史文化旅游风景区品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
  2、本会应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3、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组织各类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本地区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4、负责向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推荐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
  5、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为消费者和会员服务。
  6、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在什刹海地区注册或在什刹海地区经营、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
  1、在本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依法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有关服务;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认真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
  1、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2、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3、审议会长办公会工作报告;
  4、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本会职权,并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定期研究本会重要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主要领导人等重大变更,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批准。
  第十三条:终止程序
  本会因各种原因,必须解散时,应由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会长办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终止报告,并报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批准后,成立善后清理小组,处理善后有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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