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西城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组,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概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紧紧围绕西城区深入推进区域科学治理,全面提升发展品质的目标要求,为推动西城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合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一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
(四)对提案及其办理进行综合分析;
(五)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
(六)对优秀提案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七)协助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向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九)加强与中共西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十一)加强与北京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其工作指导,同时加强与北京市区、县政协及兄弟省、市、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报,交流经验。
第十条 对在西城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依据《关于评选表彰优秀提案的办法》提出优秀提案名单,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在全体会议期间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设立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为提案委员会与全体委员服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协专委会工作一室,负责处理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参加西城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西城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全会期间同一讨论小组的委员联名提案,五人以上可形成界别提案;
(四)西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西城区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组,可以街道政协委员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西城区的贯彻落实,西城区社会经济、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或加盖公章;以街道政协委员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联系人,提案执笔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委员联名提案、界别提案或专委会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即平时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提案,也可以通过区政协网站或其他的规定渠道提交电子提案。
第十八条 党派提案依据《中共西城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派提案工作暂行办法》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交办
第十九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依据《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工作的办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建议案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界别和街道政协委员联组提案,应当及时报送主席阅批。
第二十二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西城区政协交中共西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立案的平时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分析
第二十三条 提案分析工作在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主管主席负责,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提出重点检查督促办理情况的建议,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依据分析结果和主席会议的意见,提出改进提案工作质量的措施,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西城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法院和区检察院,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等单位,依据中共西城区委、西城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做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办理复文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提案者有责任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按规定时间如实反馈给承办部门。提办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映,由提案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三)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由中共西城区委、西城区政府向西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派提案的办理工作依据《中共西城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派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委员联名和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街道政协委员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
第七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九条 依据《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关于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检查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办法》,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提案分析的基础上推荐重点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适当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要逐件审阅,提案者寄回的《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征询表》要认真分析,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提案者对办复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承办单位,对其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可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依据《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检查督办的意见》,筛选承办单位承诺当年能够解决的部分A类提案和列入工作计划的部分B类提案进行挂帐督办,跟踪检查提案办理效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修订的《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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