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保障提案者在提案工作中的民主权利,根据《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进行提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案者为现任西城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组。
(一)参加西城区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西城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全会期间同一讨论小组的委员联名提案,五人以上可形成界别提案;
(四)西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西城区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组,可以街道政协委员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程序:
(一)全会期间的审查工作程序:
1.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采取大会提案组初步程序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委员分组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终审的审查制度。
2.其他全会期间,采取大会提案组初步程序审查、提案委员会委员分组审查、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终审的审查制度。
(二)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程序: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提案委员会终审。
第五条 对审查中为不立案的提案,按如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建议委员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1.没有分析或分析缺乏科学依据的;
2.没有建议或建议缺乏针对性措施的;
3.不符合提案规范格式的。
(二)转来信
1.各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2.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具体事务;
3.对政协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4.指名举报的;
5.非我区事权范围的。
(三)撤案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2.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3.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4.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涉及统战政策的除外);
5.涉及本单位利益、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的。
(四)作并案处理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在与提案者沟通的基础上,作并案处理。并案提案以提交提案时间在前的提案者为并案后的主提者,其他提案者为附议人。
第六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由专委会工作一室(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或当面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向大会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修订的《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工作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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