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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5-24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增强委员意识、发挥委员作用,担当委员责任,提升履职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参照《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政协委员履职指导思想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核心区战略定位,深入推进科学治理、全面提升发展品质,为西城区在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进程中走在前列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职方式
  (一)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议政会、研讨会及区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二)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参加以界别等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等活动。
  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均可提交提案。
  (三)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考察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包括区政协统一组织的和专门委员会、界别组、街道联组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包括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项监督活动,参加各民主监督组的活动,参加有关会议、视察、特约监督、民主评议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活动。
  (五)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六)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七)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的基本要求
  区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围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政协委员除参加全体会议外,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包括联名提案、附议提案);至少撰写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联系走访一个基层单位或一个社区;参加一次学习培训。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的服务与保障
  (一)完善学习制度,按照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及履职要求等,通过给委员订阅报刊、发放学习资料、组织报告会和研讨会、学习讲座等形式,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宣传。
  (二)拓宽政协委员知情渠道。建立健全与区政府部门的联系机制,通过会议、视察、信息、网络、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政协委员通报有关区情,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知情保障。
  (三)完善政协委员履职平台。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街道联组、区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等组织作用,充分利用调研、视察、协商会、座谈会等形式,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四)营造政协委员履职的良好环境。加强与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五)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走访,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坚持和完善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专委会工作走访制度,定期走访委员单位,密切与委员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思想工作情况,积极调动政协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促进委员作用的发挥,为委员履职加强相关协调工作,帮助政协委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建立会议、活动请假制度
  (一)区政协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区政协机关办公室或研究室、各专委会工作室应提前通过短信、微信平台发送预通知,提前3个工作日发送正式通知,并适时予以提示。区政协机关办公室或研究室、各专委会工作室要做好出席会议、活动的委员落实工作,保证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出勤率。 
  (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政协西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会议全程请假的,应提前向区政协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小组召集人和会议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大会秘书处对委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全体委员范围内公布。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协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条,报主席批准。
  (四)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或活动的,应提前向主席请假。
  (五)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秘书长会议或活动的,应提前向秘书长请假。
  (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政协西城区委员会各专委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应提前向相关专委会负责同志请假。
  第六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登记制度
  (一)制作《政协委员履职手册》,由区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委会工作室等对委员参加会议、调研、视察、界别组活动、街道联组活动,以及撰写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政协工作理论研究文章、文史资料稿件等履职情况进行登记。
  (二)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登记委员出席全体会议或列席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
  (三)区政协研究室负责登记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及撰写政协理论文章、《知学》稿件、文史资料稿件等情况。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室负责登记委员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五)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一室负责登记委员提出提案、参加街道联组工作的情况。
  (六)政协委员个人信息,包括工作、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委员所在专委会工作室,以便及时补充调整。 
  第七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反馈制度 
  (一)反馈内容包括:参加政协会议和议政发言情况;撰写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政协理论文章情况;参加政协专委会、界别组、街道联组活动情况;对政协工作和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做出突出贡献情况。 
  (二)每年区政协将政协委员履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反馈,同时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委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进行反馈。
  第八条  建立约谈制度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职的主体,委员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人民政协的整体工作水平。建立约谈制度是促进委员履职,增强委员履职实效,不断创新委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办法》所指"约谈"是指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进行谈话,了解其不履行职责的原因,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向和建议的一种组织行为。
  (一)政协委员要严格遵守《政协章程》,积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约谈:违反《政协章程》;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约谈由委员所在专委会的主管主席和专委会工作室的负责同志一起进行约谈。
  第九条  建立委员退出机制
  (一)对经约谈后仍不履行委员职责,不能很好发挥委员作用的,由其所在的专委会提出"劝其退出委员资格"建议,经主席会议研究后,与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委员推荐单位及该委员所在单位沟通,提出辞去其委员资格建议,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二)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的,按照《政协章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自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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