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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政协西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民族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本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政协西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联系、组织与本专委会相关的各界委员,学习、宣传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听取和反映他们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区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视察、调研、考察、座谈、研讨,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开展联情联谊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结合本会的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以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建议和书面材料,需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与其它专门委员会、本区民主党派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九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要加强同北京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区各有关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族、宗教团体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十条  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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