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西城区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政协西城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本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协西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本委员会的特点,组织委员学习和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了解和研究有关港、澳以及台湾社情和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就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涉台、涉侨、涉港、涉澳政策法规情况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积极促进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居住国与祖国大陆和西城区的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祖国的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五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精神,结合本会的职责范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各种活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以港澳台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建议和书面材料.需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与其它专门委员会、本区民主党派联合组织活动。组织活动时,可吸收非港澳台侨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九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要加强同北京市政协相关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密切与区各有关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密切合作。
第十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