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活动的通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四)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违法使用童工。
(六)工会组织健全;用人单位能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七)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能够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八)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内容操作性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九)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评选前三年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未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企业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前三年内,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自查。申报"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企业,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达到80%以上视为自查合格。自查合格后,自行申报。
2.申报。申报"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区属国有企业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的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
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申报,申报程序、报送材料和评审程序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6〕77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也可经企业集团、总公司审核后,直接向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推荐,经市评审委员会初审,市三方向社会公示后审批。
(二)报送材料
1.填写《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表》;
2.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
3.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4.依法拨缴工会经费、职代会等有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档案材料;
5.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满意率80%以上的原始记录。
(三)评审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接收并制发《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材料接收清单》;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发《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申报补正材料通知书》,限期重新申报。
2.评审。区三方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协调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经三方会议批准,授予"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并由区三方发布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自2008年起,每两年对获得"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对符合创建标准的用人单位可继续申报评审。
2.对获得"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评选模范职工之家及各种先进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对获得"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4.对获得"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将在市、区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5.每年召开一次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表彰大会,对当年获得"西城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奖励。
(二)自2009年起,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申报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中央在京和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推荐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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